山東省模具工業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山東省模具工業協會(簡稱山東模協),英文名稱SHANDONG DIE&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(英文縮寫:SDMIA)。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正式批準成立的法人社團。
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山東省內模具行業及相關設備、材料行業企業、科研院所、大專院校團體及個人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跨部門、跨地區、跨系統的行業組織,是獨立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法人。業務主管部門是山東省機械工業協會,并在省經信委指導下開展工作。
第三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發揮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,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,推動模具行業的技術進步,提高模具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,推進參與國際化市場競爭,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貢獻。
第五條 本會掛靠管理單位是山東省機械設計研究院,秘書處辦公住所: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129號(山東省機械設計研究院內)。
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為行業發展作好統籌服務。通過對會員的真誠服務,在行業內發揮服務、溝通、協調、公正、監督和管理的中介組織作用,努力提高協會在行業中的凝聚力;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愿望、合理要求和建議,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,在會員和政府部門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,向會員單位傳達政府部門的意圖和任務,協助政府進行業務管理,履行好政策咨詢和參謀、助手作用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
一、開展基本情況調查工作。研究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,為會員爭取國家有關模具行業的各種優惠政策;針對國內外模具行業發展趨勢,向政府部門和會員提出發展目標和對策,協助政府部門編制我省模具工業中、長期發展規劃。
二、開展技術咨詢服務工作。加強與國內外模具行業企事業及社會團體的聯系,組織新成果、新技術、新材料、新裝備的交流和推廣應用;協助政府部門制訂和宣傳貫徹模具行業相關技術標準。
三、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。加強會員單位技術及生產工人進行模具設計、制造、檢驗等職業技能培訓工作,提高模具行業企事業單位職工綜合素質。
四、開展信息收集分析工作。協辦《山東機械》雜志,編輯出版《山東模具信息》雜志,管理“山東模具信息網”。
五、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,組織專家隊伍編制相關專業標準、培訓大綱和教材,建立試題庫,開展模具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等工作,促進我省模具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。
六、承接會員單位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工作,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擁護本會的章程,自愿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;
二、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三、在山東省模具行業領域內(行業、學科)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一、提交入會申請書;
二、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;
三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四、由協會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、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二、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;
三、有優先和優惠獲得應用本會研究成果及本會技術信息資料的權利;
四、有要求組織技術協調和技術公關,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;
五、有對本會工作建議、批評和監督的權利;
六、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,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二、積極參加本會活動,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工作;
三、積極撰寫論文,提供有關交流資料;
四、按規定交納會費;
五、不損害協會其他會員的利益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討論和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;
三、選舉和罷免理事;
四、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五、審議各項提案;
六、決定終止事宜;
七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(或會員代表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部門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的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會職權是:
一、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二、選舉舉生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單位;
三、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秘書長;
四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;
五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六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七、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八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九、決定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;
十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款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熟悉并熱愛行業工作,辦事公正,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二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三、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的;
四、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五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確需繼續任職的,由理事會討論通過,報業務主管部門并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審批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,特殊情況下的,由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部門并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審批。
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;
二、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決議的落實情況;
三、提名秘書長,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;
四、聘任本會副秘書長;
五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主持常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,并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二、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派出機構開展工作;
三、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長聘任;
四、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和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五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條 本會的理事(單位)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理事單位應是會員單位,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;
二、支持行業工作,按章程交納協會會費;
三、理事應具備較高管理或業務技術水平,熱愛協會工作并具有一定組織能力;
四、理事一般由理事單位推薦本單位業務分管廠長(經理)、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其他主要業務人員擔當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濟來源:
一、會費;
二、捐贈;
三、政府資助;
四、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;
五、利息;
六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出納不得兼任會計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進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,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會、稅務等部門監督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的“專項基金”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、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并征求有關部門同意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,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次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0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。
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。
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